根据*高人民检察院、司法部《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》(司发〔2016〕9号)和绍兴市人民检察院、司法局《绍兴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》相关规定,经公开报名、资格审查、组织考察、社会公示等程序,我所主任黄长江律师被任命为新一届市级人民监督员,任期五年。
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、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,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、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,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,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、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。
人民检察院还有下列工作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:
(一)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案件的公开审查、公开听证;
(二)检察官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活动;
(三)对监狱巡回检察;
(四)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、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;
(五)法律文书宣告送达;
(六)案件质量评查;
(七)司法规范化检查;
(八)检察工作情况通报;
(九)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。